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會計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簽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這兩條不僅明確了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報告的責任主體。如果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過多,就會出現簽章人員相互推脫責任、無人負責的現象。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使得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具體化。財務會計報告雖然由會計人員編制,但它是一種單位行為。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理應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因此,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會計責任。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訂責任也做了明確的闡述。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審訂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行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做了詳細的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發表的審計意見負責。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轉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責無旁貸。因為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成為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這一責任不應由注冊會計師承擔,也不應轉嫁給注冊會計師。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清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一個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會計責任。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干預會計工作、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設置賬外賬等違法行為多是在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引誘、強迫下進行的,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責任,抓到了問題的實質,找到了會計造假的源頭,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造假屢禁不止的問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剛要視情況而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職能是鑒證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一般采用抽樣審計,加之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具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這些問題。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因為注冊會計師不是會計報表質量的擔保人和保證人。在實際工作中,有人認為,既然委托注冊會計師來審計會計報表,那么責任就應當由注冊會計師來負,從而有的委托人不給予配合,甚至提供虛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開展特別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給予配合,甚至提供虛假材料,后果應由委托人負責。美國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非常發達的國家,美國公認審計準則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和贊同。美國審計準則說明書第1號明確指出,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制定審計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就會計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取得合理確信(不論是錯誤還是舞弊引起的錯報)。由于審計證據的性質和舞弊的特征,注冊會計師僅能合理確信而不是絕對保證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諸報。美國審計準則說明書第82號重申了合理確信的概念。該說明書指出,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審計也可能出現不能發現重大錯報的現象。事后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并不必然意味著:
(1)注冊會計師沒有獲得合理確信;
(2)審計工作的計劃、實施及判斷不當;
(3)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
(4)沒有遵守公認審計準則。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的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諾。《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注冊會計師并不能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從中美兩國關于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來看,美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和發布的,不屬于法規范疇,是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規則,其權威性和公認性是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成長和壯大逐漸樹立起來的,并最終得到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承認。中國獨立審計準則雖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但經財政部批準后施行,它屬于部門規章,政府有關部門、企業、注冊會計師及社會有關各方必須遵守。盡管中外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不盡相同,但對下述規定卻是一樣的,即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能夠合理確信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但不能絕對保證會計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當然,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導致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一氣合謀舞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應當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例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沒有做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來有人向司法部門作了檢舉,司法部門依據國家法律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進行了處理,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不能借口注冊會計師審計過會計報表而拒絕承擔造假責任,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而不承擔過失責任。誰的責任由誰承擔。與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冊會計師進行訴訟,而不去譴責和起訴進行會計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美國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訴訟較多的國家之一,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訴訟制度對無辜者的濫訟,美國國會出臺了《1995年私簽證券訴訟法案》。該法案主要規定如下:
(1)合并和累加責任(在此責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為修改后的比例責任形式所代替。在比例責任形式下,每個被告僅僅負責損失金額中根據受處罰的程度而計算出來的相應比例。
(2)某些特定條款對原告律師的申訴施加了更加嚴格的標準,從而減少了對執業行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使“職業原告”的泛濫和訴訟行為的過度有所收斂。
(3)“安全港”開始實施。根據此條款,對那些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出具報告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豁免權,不再承擔聯邦證券法下的基礎性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一個無意的失誤或疏忽,或者未能審查出隱藏在賬面背后的欺詐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冊會計師面臨在無法預知的時刻、對無法預知的對象承擔金額無法預知的責任,尤其是單位負責人弄虛作假給注冊會計師帶來的風險更大。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就顯得非常重要。
談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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